Friday, June 28, 1996

從梁天偉事件說起

天偉是我的朋友。他受到的傷害,使我好幾晚睡不著。

事發後,我很想立刻到醫院去看他,但恐怕看不到他,又或者恐怕看到了會哭起來,增加他的傷感。事發後的翌日早上起來,托秘書叫人送花到醫院去,花籃中要寫的幾個字或一兩句話,我想了十多分鐘也不知道怎樣下筆。送花附言,我向來是「思」到句出,不到一兩分鐘就自成「文采」的。然而給天偉的花,我在悲痛中就想不出應該怎樣說。到最後,我只能囑花店簡單地寫下:五常、錦玲致意。這是最深的致意了。

我想,如果一個人的痛苦可以讓他人分擔,那麼願意站起來分天偉的痛苦的人,會數以百計。

我喜歡天偉的率直,喜歡天偉的誠懇,也喜歡天偉的過癮性格。

可能是因為他要使讀者過癮一下,害了他。但天偉是一個毫無機心,絕對友善的人。假若事情真的像一般人所說,他的重傷,是由於辦刊物而開罪了某些人,那就可能是因為他認為是過癮的,某些人卻認為絕不過癮;又或者是因為,某些開罪他人的文章,並非天偉所寫的,但他所主持的刊物打算刊登,或是刊登了,使被開罪者向主持的人下刀。

六年多前,六四之後不久,黎智英要辦刊物,我向他推薦梁天偉(推薦天偉的不止我一人)。我當時認為,天偉認識很多人,知道很多少為人知道的消息,這樣的人辦刊物,可能大有娛樂性。黎老弟既然說明他辦的刊物要大眾化、越大眾化越好,越多階層的讀者越好——這些我是不贊成的——我就想到天偉那方面去。

當時,我是希望黎老弟搞一份有知識、建設性的刊物,搞得可讀、過癮一點,把老氣橫秋的所謂學院派幽默一下。我在《壹週刊》第壹期發表的第一篇文章,題為《最後的晚餐》的,就是以《聖經》所說的作為比喻,加上經濟分析,來開開當時的財政司玩笑。黑蠻替該文畫了一幅插圖,把達芬奇所繪的《最後晚餐》名作改頭換面,把耶穌改為香港的港督,著實過癮。(後來一位貌美如花的太太,幾番懇求,把這幅精品買了去!)像《最後的晚餐》那樣的文章,是我當時對《壹週刊》的期望。

智英做生意的一點過人之處,是他對大眾化的品味不斷追尋。他顯然認為,知識性的過癮文章,不夠大眾化。搞了幾月,刊物銷量不錯,但「升紙」不得,他就每星期請讀者來開研討會,尋求讀者的喜好、品味所在。其效果就是今天所見的《壹週刊》。

我當時認為,而今天還是那樣想,搞刊物在某程度上可以改變讀者的品味,所以不應該全以讀者原有的品味為依歸。好些高級而又大發其達的時裝,都是試圖改變消費者的品味的。但從讀者的品味來說,黎老弟樂意接受,不想試行改革一下。

事實勝於雄辯。走讀者的需求路線,升紙升得很快,廣告客戶也就笑逐顏開。在商言商,黎老弟這一手我是佩服的。

問題是,香港讀者的品味有點那個。例如,那所謂《壹驚艷》,據說很收得。又例如,刊物上揭發某名人的某些私隱,對該名人顯然有不良影響的,讀者可能為此搶購。我個人認為,大有損害性的私隱,不應該發表。這是因為每個人都有不願告人的私事;而這「私」權是應受尊重的。

很不幸,香港的法律,對誹謗本來就沒有多大保障,因此,凡是有事實或近於事實為「據」的私隱,就可往往以「有證明」為由,大曝其光而逍遙法外。其實,跟其它自由一樣,「曝光」的自由不能沒有約束,但約束的或多或少,見仁見智,怎樣辯論也不會得到所有人的認同。我自己的主觀「見仁」,是香港的言論,在某方面是過於自由,而在某方卻又感到自由不足。

我不知道天偉的不幸是否因揭發私隱而起,也不能肯定某篇引起事端的文章,是出於天偉之手。但天偉所主辦或參與過的刊物,有時似乎是「出位」了一點。然而,在香港的刊物市場,這應該是一般性的。

無論怎樣說,對天偉的遭遇,我在沉痛中感到憤怒。事發後黎智英告訴我,天偉是一個不喜歡損害他人的人。這樣的人若真的是因為搞出版而幾遭殺身之禍,那麼搞出版這個行業,在香港實在難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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