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7, 2007

從安排角度看經濟缺環(之一)

兩星期前發表《經濟學的缺環》,是自己近年比較重要的學術文章,認為讀者不容易明白,說要轉換角度再解釋。果然,該文在幾個網站出現後,說不明白的同學不少。老懷大慰:網上文化要不是胡亂破口大罵,就是不懂也反對,這次說不懂,不知為不知,是勇氣的表現,求學之道也。讓我從「安排」的角度說起吧。


「安排」的英語字彙是arrangement。我可能是第一個把這個字用作經濟分析重點的人。一九六七的博士論文,其中一章的名目用上,再其後該章獨立成文,一九六九發表,題為《Transaction Costs, Risk Aversion, and the Choice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翻成中文是《交易費用、風險規避與合約安排的選擇》。憶當年,arrangement這個字的採用來得不易。記得走進艾智仁的辦公室,對他說,單用「合約」(contract)論選擇,似乎不夠,合約之後要加一個字。大家討論選擇的是合約的什麼。是形式嗎?是條款嗎?都有點不對頭。最後我提出安排(arrangement),艾師立刻同意,認為最恰當。


安排何解?有時同義的是「制度」(system),但不一定對,何況「制度」往往過於廣泛——例如共產制度、資本主義制度等——可以模糊不清。如果我們問:共產制度的權利是怎樣安排的?問題就清楚了。好比你買了一間房子,要選購傢具,搬進去,擺設一下。我問,你打算怎樣把傢具安排呀?大家都知道我問的是選哪些傢具,怎樣擺設。另一方面,你可以用某君想出來的傢具擺設制度,是一種原則。如果我問:你打算用哪種制度擺設呀?你多半不知所指。安排容易觀察,其意淺白。


我喜歡想得淺,喜歡想得簡單。我的困難是自己以為是淺的,輕輕帶過,或懶得重複或細說,好些時誤導讀者,而有時刻意地重複申述的,讀者卻認為不是那麼重要。安排——合約的安排——數十年來我認為是經濟學問的重心所在。可惜到了一九七○年,我轉用「結構」(structure)來代替。這個選擇起於合約有結構性,推翻了當時盛行的界外效應分析,而在好些其它話題上,經濟學者是喜歡論結構的。「結構」無疑可以代替「安排」,但前者聽來遠為深奧,把可以是很淺的學問推到牛角尖去。是的,今天不少人認為我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一個創始人,在我來說,我的貢獻只不過是合約安排的分析,沒有其它——也認為不應該有其它。我對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感到失望,因為從事的走上博弈理論的路,漠視了真實世界的合約安排。是複雜的學問,我自己要到一九八一才體會到產權問題其實也是合約安排的問題,才體會到如果交易費用不存在,產權問題不會存在。其後中國經濟改革的經驗,給我的啟發實在多。自一九八二寫好了《公司的合約本質》,我沒有再刻意地為國際學報寫文章。九七與九八的兩篇英語演辭,是重要的應酬,一別十五年,舊師友讀得頻頻提問,彷彿我是來自火星似的。佛利民讀其中一篇——《交易費用的範疇》——後,來信說:「你對經濟的看法自成一家,不知將來的人會怎樣評價。」


我可沒有像一些無聊之輩說的,放棄了經濟研究。今天是二○○七了,離開美國學術四分之一個世紀,其間中國的演進我跟得緊。今天,在經濟體制運作的話題上,對也好,錯也好,我的思維早就脫離了三十年前的師友,一士諤諤。六年多前動筆寫三卷本的《經濟解釋》,把自己的一些新思維放進去,在國內搞起一些波濤,但那是按著史密斯與馬歇爾的傳統發揮,雖然修改與補充無數,但傳統還是稜角分明。幾個月前答應了高斯,為他明年於芝加哥舉辦的「中國經濟改革研討會」寫主題文章,不是普通的應酬。九十六歲的老人家,對我影響那麼大的,關心中國,重複地說整個研討會是押在我那篇文章上。


我想,這就是了,四十多年在一門學問上的思維,心領神會,都搬出來吧。我對高斯建議,文章題目是《中國的經濟制度》,其實是要把《公司的合約本質》之後的心得,借題發揮。是在這思想準備的過程中,我想到「經濟學的缺環」這個話題。


西方經濟學的發展有一個嚴重的缺環(missing link),作研究生時就知道,說過不少次,可沒有用上「缺環」這一詞。得到中國經驗的啟示,我意識到此「缺」也,有好幾個層面,有時是明缺,有時是暗缺,要解釋得網上的同學明白,不容易,我於是想到剛好是四十年前在艾智仁辦公室提出的合約「安排」這個角度,應該是最淺的,不妨試試。


嚴謹而又正確地看,經濟學的缺環是漠視了合約安排,而此安排也,可以細小如戴維德的捆綁銷售,也可以龐大如整個地球的制度運作。重要的起點是在資源缺乏的情況下,人與人之間必會競爭,決定誰勝誰負要有準則,而這些準則是產權制度。是艾智仁的天才提點——艾師早應獲諾貝爾獎。作為他的入室弟子,我的貢獻是提出人與人之間的競爭需要約束,而這些約束就是合約安排了。不是天才得那麼厲害:一九六七提出合約安排,我要到一九八一才體會到產權制度也是一種合約安排,只是要通過一個名為「政府」的機構處理。這其中的思維發展,高斯的權利界定角度對我有關鍵性的啟發。想當年,受到艾師的影響,我參閱了大量的英國產權法律歷史書籍。但法律歸法律,經濟歸經濟,二者不容易加起來。是科斯的思維給我一把照明燈,讓我從那些複雜無比的法律歷史看到以法律約束競爭的蛛絲馬跡。


一九六九年,我知道私有產權是不需要私人所有權(ownership right)的,於是在八十年代初期建議北京把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後者大可保留為國有,把承包責任制推到盡頭就是英國傳統與高斯想像中的私產。承包責任制當然也是一種合約安排。


記得清楚,一九六八年我對高斯說,他心目中的私產不需要有私人所有權。奇怪,去年他對助手說,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功看來是說他的思維錯了。完全沒有錯,中國經改是以他的思維作為起點,雖然通過我的傳達與闡釋。北京不會否認,他們的偉大改革的起步重點,是選走明確界定權利的路。這是高斯的思維。當然途中沙石不少,胡作非為的行為今天還有,但這條路中國是走上了。當時我可沒有想到,權力下放,層層承包,層層界定,會發展成為後來地區之間的激烈競爭制度。後者也是一種合約安排,人類歷史沒有出現過。


說漠視合約安排是經濟學的缺環沒有錯。同學們不妨參考四、五十年前的「經濟制度比較」(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的課本,差不多沒有一本提及產權問題!論制度,不談產權,不可能不胡說八道。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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