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21, 2007

從安排角度看經濟缺環(之三)

還是回到土地使用的例子去吧。


傳統的經濟分析,著重於土地,以農業為主,土地與勞力是兩種主要的生產要素。古典學派著重於租值與工資的釐定,是收入分配與宏觀經濟的起點。到了新古典學派,有數學的協助,邊際產出下降定律容易處理,資源使用有了均衡點。再跟著是生產函數(production function)的分析大行其道。於今回顧,英國的P. Wicksteed應該是此函數的開山鼻祖。


我很少用生產函數,有時避之則吉。這使不少後生小子以為我這個老人家不懂。其實我是懂的,曾經非常懂。一九六八在芝大,R. Fogel正在寫他後來獲諾貝爾獎的《Time on the Cross》,分析美國黑奴的生計,我替他解決過一個生產函數的問題。那時該函數的英雄是Z. Griliches,也在芝大(後來是哈佛的經濟系主任,今已故),跟我很談得來,指教過我,而他的好友D. Jorgenson從加大轉到哈佛後,曾經與我共事過一件反托拉斯案。後者天才無疑問,對生產函數與統計分析的結合令人拜服(此君應獲諾獎,還沒有)。


前後左右的朋友都是生產函數專家,近水樓台,機會難逢,但我沒有「入局」。不是不佩服這些大師,而是當時人民公社在中國搞得如火如荼,對我的思想有很大的衝擊。那時我有兩個姊姊在中國,一個在廣州,一個在武漢,都是專業人士,但沒有飯吃,真的沒有。在香港的母親要按時寄糧食到大陸救濟。發生了什麼事呢?早一年我寫好了《佃農理論》,對中國農業與土地使用的史實知之甚詳。人民公社帶來的饑荒遍佈神州,顯然是因為「公社」那種合約安排出了大錯。此錯也,把什麼生產要素放進函數方程式也不管用,挽救中國的唯一辦法是把土地使用的合約安排修改,那是要改革中國的經濟制度了。是的,說漠視了合約安排這個缺環是經濟學的致命傷,不容易找到一個比人民公社更有說服力的例子。但不要忘記,任何合約安排,漠視了,或大或小經濟學都有類同的命運。我選走的經濟解釋的路是經過當年慎重而又深入的考慮。


上述也解釋了為什麼八十年代初期,見到中國的承包制稍有眉目,我知道土地的合約安排開始修改。重點與中世紀時代的歐洲相若,但中國的勢頭有別,於是大做文章,推波助瀾。也是當時,幾位美國經濟名家向北京推薦「生產函數」理論,我禁不住痛下批評。


感謝老師艾智仁,是他的影響一九六三我開始重視產權問題,是他的影響我反覆重讀高斯五九與六○那兩篇文章。艾師也推薦一些籍籍無聞的關於不同產權對經濟的不同效果的讀物,而英國的土地產權演變歷史也是他介紹的了。當時艾師極力反對任何博士生以產權為題寫論文,理由是題材過於湛深,學子不能應付。但當我決定以產權為題時,他不反對。他很喜愛我提出的以日本明治維新作論文題材,但因為絕大部分的資料是日語,我不懂,要放棄。最後選佃農理論動筆,也是以產權的變動為出發點,至於此題發展到合約安排的選擇那方面去,是意外的大收穫了。


一九七三年,為了邏輯的需要,我把高斯的交易費用廣泛伸延,以之包括所有在魯賓遜的一人世界中不可能存在的費用,所以應該稱為社會費用(二人或以上成社,後來這交易費用的廣泛定義,高斯與佛利民皆同意)。在這廣泛定義的思維下,一九八一年推斷中國會走的路,我突然察覺如果交易費用真的是零,產權及任何制度皆無足輕重(一九九一在瑞典晚宴中遇到阿羅,他提到我這觀點,表示同意)。這是說,任何產權制度,包括市場及合約安排,沒有交易費用不會存在。這也是說,制度、市場、合約等的安排,皆因有交易費用而起,其目的當然是為了要減少這些費用了。一九七四發表的《價格管制理論》是重要文章,其中指出租值消散是交易費用的一種。


有另一個重要問題。高斯定律說,如果私產存在,交易費用是零,市場會適當地處理社會成本問題。然而,我說,如果交易費用是零,不需要有私產,也不需要有市場,所以高斯定律是錯了的。這不是說高斯定律的思維不重要——其重要性不減——但該定律之錯我要到一九九八才在《交易費用的範疇》一文中寫出來。


也是一九八一年,我察覺到一個國家的憲法其實是合約安排。跟著的思維發展,是產權及所有約束競爭行為的措施都是合約安排。同學要知道,經濟學(或者是區區在下的經濟學)所說的合約定義與法律的不同。後者,當法庭說合約不存在,是說依照法律此約不存在,或不合法。經濟學所說的合約,是競爭需要有某些約束,而約束權利劃分的協議是合約安排,有時含意著權利的直接或間接交換,有時只約束行為,有自願性的也有強迫性的。不要忘記,這裡說的競爭是艾智仁思維下的競爭——資源稀缺、僧多粥少的必然競爭——不是經濟學課本說的市場競爭。


合約安排的定義於是變得廣泛,包括所有約束競爭行為的互相規限,包括不言自明的風俗習慣,而合約可明可暗,起碼要有兩個或以上的人,某程度要互相遵守。這樣看,合約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承諾,不一定需要白紙黑字寫下來。也不需要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可以是集體對集體,所以不需要有私產的安排才有合約。一九六八年,我在芝大的亞洲圖書館找到一本北京出版的中文書,內容是共產政制下的合約安排。對艾智仁及德姆塞茨提到這個小發現,他們認為不重要,因為不大相信沒有私產會有真實的合約。我當時也那樣想,但後來這想法是改變了。


上述的廣泛合約理念,除了兩三篇文章,我很少用上。一則是這理念在行內沒有出現過,解釋起來很麻煩;二則是多年來,這個廣泛的合約理念自己沒有足夠的掌握。我是要到近幾年研究中國的地區競爭制度,知道這制度的整體是一個龐大而又複雜的合約安排,才肯定自己多年來的想法沒有錯,對經濟結構的認識提升了一個層面。


在此之前,我說的合約,通常是眾所周知的,在產權有了界定之後的市場交換合約,不是界定權利的那種。這兩類合約之間沒有清楚的界線,分類處理很不容易。數星期前發表的《經濟學的缺環》,內裡說的合約安排是市場合約的狹窄理念。這裡要向同學們澄清該文,不能不把合約安排的理念廣泛地闡釋。說過了,不湛深,但很複雜,同學們要細心地推敲,反覆地思量。


(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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