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26, 2007

從安排角度看經濟缺環(之八)

前文提及,解釋個別合約安排,指出某些交易費用的轉變就足夠,但分析制度的整體,把交易或社會費用的整體放進去,要過三道難關。前文分析過首兩道,這裡轉談第三道,最困難的。困難的起因,是經濟學要遵守在局限下個人爭取利益極大化這個武斷假設,任何情況不能反覆。稍有差池,或時守時不守,推理邏輯立刻發神經,假說不可能被推翻,於是無從驗證。


假設個人爭取利益極大化,交易費用是一種局限,是制度或合約安排的成本。從套套邏輯的角度看,任何安排,這些費用一定是最低的。史密斯的思維說,人的自私會帶來改進生計的安排,雖然沒有明確地考慮交易費用,但確是白紙黑字地這樣寫過。問題是,我們怎可以解釋昔日中國的人民公社的興起呢?說過了,人民公社是一種合約安排,交易或制度費用高得離奇,死人無數,而我自己絕不懷疑,一種足以滅絕人類的制度安排是可以出現的。局限下爭取利益極大化,怎可以導致災難性的發展呢?無可置疑,解釋當年的人民公社從大鍋飯起,演變出來的公社工分制,跟著是生產大隊、生產小隊,再跟著是包產到組、到戶、到勞、到大包干——到今天的權利界定及驚人的經濟增長——遠比解釋為什麼人民公社的出現來得容易。不要告訴我毛主席的主張是個解釋——要解釋的是為什麼當年有那麼多人支持人民公社。


史密斯是古往今來的一個偉大思想家。他的思維有兩個相關的重要起點,都對。其一是人的自私自利,通過專業產出與市場交易,互相得益,給社會帶來驚人的財富增長——這是後人重複過無數次的「無形之手」了。其二,史前輩認為人與人之間有同情心,有點互愛:見到一個孩子快要溺斃,有人會跳下水去搶救。二者相加,再加上博學多才,洞察入微,史氏的思維走上了後來影響達爾文的「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路,以之闡釋制度安排的演變。很不幸,思想偉大如斯,卻無從解釋為什麼單是二十世紀,就出現過那麼多次近於毀滅人類的競爭安排。如果我們接受赫舒拉發的《The Dark Side of the Force》的看法,那麼三十年來大行其道的博弈理論,是起於史前輩漠視了人類的本質有無可救藥的一面:自私推到盡頭,在某些局限下,可以是漆黑一片的。我不認為博弈理論可以解釋什麼,但究竟是哪些局限推翻了史前輩的規律是個重要問題。


是哪種哪類的局限可以導致災難性的制度安排呢?讓我們回到Tripolitania的土地公用的例子去。作者A. Bottomley發表該短文是一九六三年,今天Tripolitania的土地制度安排可能改變了。我沒有跟進,這裡提出的解釋是猜測,作不得準,雖然其它實例支持我的看法。


話說Tripolitania的土地極宜種植杏仁樹,租值高,卻公用放牧,土地的租值於是消散了。這是走上了史密斯的思維不容許的路,那是為什麼?有幾個可能。首先,我們不能漠視當年史德拉與高斯提出的、半說笑的理由:蠢政策可能因為人生得蠢。Tripolitania的人民可能因為知識不足,或訊息費用過高,所以不知道土地可以界定為私產,或不知道杏仁有市場價值。有可能嗎?機會甚微:這些訊息得之甚易也。


第二個可能的機會較高。那是私產的界定與保護的費用高:建造欄杆費用不小,而外人侵犯(偷杏仁)要防禦,加上在政局不穩定或戰亂隨時會出現的情況下,需要長期培植的杏仁樹是不容易考慮了。這解釋的命中率可觀:一九八三年底從香港坐火車到廣州一行,見到小果樹開始培植,我立刻說中國的開放改革不容易走回頭路:農民一般有這樣的判斷,他們對維護產權的壓力比我的文章建議大得多了。


第三個可能的機會也高。那是儘管我們見到的是土地公用放牧,其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放。如果放牧的人數或戶口有數量約束,租值不會是零:土地的租值是零,但放牧的權利,因為有戶口約束,不是零——土地私產應得的租值,某部分轉移到有戶口約束的放牧權利那邊去。租值的總額比不上土地界定為私產,但戶籍因為數量有約束而值錢,是另一種租值。三十八年前我調查公海漁業,結論與傳統的租值消散有別。公海本身不是私產,不能收租,但漁船的數量有牌照管制,每個牌照的市價動不動數十萬美元,是租值。有牌照的當然不反對漁海公用,但極力反對多發牌照!(後來美洲西岸的海灣學香港,以浮籠飼養三文魚,使魚價暴跌七成,漁船牌照之價下降九成,大吵大鬧,今天打成怎樣我沒有跟進。)


上述的分析含意著一個沒有人提出過的重要規律。(這裡先賣個關子,讓讀者猜猜,很難猜中的。)每個人在局限下爭取利益極大化,合約或制度安排的選擇會朝著增加資源使用的租值那個方向發展。這是減低租值消散或減低交易費用的方向了。然而,姑勿論人民公社那個層面的租值消散的安排,局部的租值消散或公用資源的安排,含意著提升交易費用的,歷史屢見不鮮。我要指出的規律是:增加租值消散的安排,只有在集體性的選擇可以出現。當然,社會永遠是集體的,但由個人作決策而加起來的集體,與聯群結隊或分黨分派的集體決策不一樣,而租值消散的增加只可能是集體決策的效果。集體決策不一定會增加租值消散,可以減少,但規律是,嚴重的租值消散只可能在或明或暗的集體決策中出現。一般來說,不管民主不民主,政治決策多屬集體性。


四十三年前艾智仁對我說,經濟學的起點永遠是個人作決策,因為從來沒有集體決策的理論(no group theory)。今天也沒有。回頭看史密斯,他是以個人作決策為起點。在自私自利與同情心的合併下,邏輯說,災難性的租值消散推不出來。另一方面,集體是由個人組合而成,集體的決策也是由個人決策組合,不同之處是,先或明或暗地組合而後決策,或有組織性的決策,個人反對不易,要離隊獨行代價不小。好比一家股權不能出售的公司,集體決策導致租值消散的機會遠高於股權可以出售的。


一九七四年我發表重要的《價格管制理論》,其中提到,凡有價管,任何其它分配準則都會導致某程度的租值消散,人的行為怎樣要看哪種準則被採用,而準則的採用或選擇,則要遵守在局限約束下減少租值消散的規律。今天回顧,當年的思維沒有錯。這裡作出的補充,是集體性或對個人有強逼性的決策,可以導致租值大消散的,是因為聯群結隊的局限條件或交易費用被推到另一個層面去。


(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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