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28, 2010

《制度的費用》第三節:租值消散是制度費用

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是經濟學的一個重要話題,可惜重視的人不多。今天一些朋友說,行內久不久傳言上世紀曾經在西雅圖出現過一個華盛頓經濟學派。這應該是指我、巴澤爾、諾斯及其他幾位同事及同學的興趣。處理交易費用是這學派的主要研究,而比較獨特之處是重視租值消散。一九八二年我離開了華大,跟進中國的改革發展,對租值消散的體會更上一層樓。是複雜的學問,我要把自己在這方面的思想發展過程從頭申述,讓同學跟著走一趟。

奈特與庇古的分歧

話題起於奈特(F. H. Knight)一九二四年的一篇重要但難讀的文章。該文批評庇古(A. C. Pigou)一九二○年的社會成本分析。奈特之作是後來一九六○年科斯的大文(科斯定律源於此)的前身。分析社會成本,庇古提出公路使用的例子。兩條公路,一好一壞,都是從甲市通到乙市去。好路平坦但狹窄,壞路殘破但寬闊。駕車的人爭走好路,互相擠迫,導致堵塞。壞路寬闊車少,永遠沒有堵塞的情況。好路與壞路的行車時間因而相同。庇古的看法是,好路堵塞,車輛互相損害,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有了分離,如果政府強行抽好路的使用稅,把部分車輛趕到壞路那邊走,那麼轉用壞路的因為沒有堵塞,沒有損失;付稅用好路的因為有車輛少了之利,也沒有損失。政府賺了稅收,可做些對社會有貢獻的事。

奈特認為庇古的邏輯沒有錯,但指出好路堵塞是因為該路不是私人產業。他指出如果好路是私產,路主會收使用費,跟政府抽的理想稅有完全一樣的效果。這批評重要:好路堵塞,導致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分離,無效率,可不是因為市場失敗,而是因為好路不是私產,沒有市場。

庇古沒有回應奈特,只是在他的名著再版時把公路的例子刪除。這可能把產權經濟學的發展推遲了三十多年。

一九五四年,另一篇有關的重要文章出現,奇怪地沒提到庇古與奈特。作者是H. Scott Gordon,分析公海漁業。他把奈特的兩條公路的使用成本曲線轉為兩個漁場的產出曲線。兩個漁場也是一好一壞,但因為漁場不是私產,捕魚者競爭捕釣,導致好漁場應有的租值消散了。據我所知,「租值消散」這一詞起自Gordon的文章。

公海捕魚之謎

一九六九年輪到我被邀請寫一篇關於公海漁業的文章,重讀Gordon之作,竟然發覺讀不懂!

困難是這樣的。如果海洋是私產,業主僱用工人捕釣,人數增加,捕釣的邊際所獲或產出的價值會下降,業主僱用工人的數量或捕釣的時間,達到工資等於產出的邊際價值會停下來。時間工資等於邊際產出價值是均衡點。在這點上,工人的平均產出所值一定高於邊際產出所值。這二者的相差乘以捕釣的人數或時間就是海洋的租值,歸海洋業主所有。這個傳統的結論我沒有異議。

但假如海洋是公有,任何人可以隨意捕釣,Gordon之見,是在競爭下,參與捕釣的均衡點是每個捕釣的人的平均所獲等於他另謀高就的收入,即是說漁業的工人平均產出所值等於他們的時間工資。達到這一點,海洋的租值是零。換言之,公海沒有業主,在沒有約束的競爭下,參與的人數增加,捕釣的成本於是增加,這增加要把海洋的租值全部替代或消散了才達到均衡點。

這個看來是理所當然的零租值的均衡點當年困擾著我。海洋沒有業主,沒有人收租,租值是零的那一點當然是捕釣的總成本或總工資等於捕釣者的總收穫,也即是捕釣者的平均成本等於平均收穫。但那是定義性的均衡,說了等於沒說。我想了幾天也解不通的困難,是不管海洋是私有還是公有,在競爭下,各自為戰,爭取自利極大化,每個捕釣者都看著自己的時間成本與邊際收穫,二者相等會停下來。這就是問題:每個捕釣者爭取自己邊際所獲等於時間工資,怎可以導致在整體上每個捕釣者的平均所獲等於時間工資呢?

歸功古諾算了

我終於推出的答案,是如果海洋公有,自由競爭導致海洋的租值是零,需要有無數個捕釣成本相同的競爭者參與,每個參與者的捕釣時間無限少,才可以有個人邊際所獲等於時間工資而同時將海洋的租值消散為零。公海捕釣,租值全部消散要有無數個相同的捕釣者,而每個的捕釣時間要近於零。數學方程式及幾何都證得清楚,邏輯不會錯。

正當沾沾自喜,卻發現那是一八三八年法國偉大經濟學者A. A. Cournot提出的雙頭壟斷(古諾模型)分析加上自由參與的伸延。我於是在文內把功勞推到古諾那邊去。

(這裡要給同學們提點一下。如果當時我不歸功於古諾,沒有誰會看得出與古諾有關連,我會因而大名遠播。外人不應該看得出,因為古諾的圖表是說產品,我的是說勞力,而他沒有伸延到無限個參與者。再者,我的理論是全由自己想出來的,事前沒有想到古諾,不提及他學術道德及格。但當時認為既然古前輩先說了類似的,就說是他的吧。做學問,有恃無恐才是英雄好漢。我那一九七○年發表的關於公海捕釣的題為《合約結構與非私產理論》的文章也不倒霉。二○○九年見到一位來自加州大學的教授,他說該文是今天好些大學的「天然資源」課程的必修讀物。)

租值全部消散不容易

在分析公海漁業的租值消散中,我得到一個重要含意:租值全部消散很不容易。海洋公有,如果捕釣者的本領不同,或時間成本不同,只有在邊際上的賺取不到租值,在邊際內好些捕釣者會獲得一點租值甜頭。如果捕釣的人數受到約束,參與的會有更多的租值分享。這使我想到公海的漁業會鼓勵工會出現,限制會員人數;或通過政府約束漁船的牌照數量。換言之,在非私產的情況下,減少租值消散的行為或政策會出現。漁船的牌照在市場有價是反映著公海的租值。這是後來一九七四年我發表《價格管制理論》的一部分思維。

佃農分成的啟示

另一個有關的思想來得較早。一九六六年寫《佃農理論》時,我已經熟知公海漁業的租值消散。台灣一九四九年推出的土地改革,把農業地主的平均分成率從百分之五十六點八約束在百分之三十七點五,導致租地農民的勞動力投入增加。我想,難道這是局部的公海捕釣勞力增加而促成某部分的農地租值消散嗎?

跟著的推理是,如果台灣的土地改革不是約束佃農的地主分成率,而是把農地的產權以股權處理,然後由政府強逼地主把一部分的股權送給農民,使耕耘成為地主與農民的合股制,耕耘的勞力投入不會增加,租值不會局部消散(見《佃農理論》一一五至一一七頁)。這帶來一個重要的發現:資源使用的權利沒有界定,跟資源收入的權利沒有界定會有相同的租值消散的效果。

價格管制與租值消散

上述的關於租值消散的幾個重點的合併,加上用了幾年時間考查香港當年的租金管制,帶出我一九七四年發表的《價格管制理論》。只二十多頁紙寫了一整年,易稿十多次,但還是難讀,雖然巴澤爾認為那是關於交易費用的最重要文章。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我發表《內地價管山雨欲來乎?》,其中兩段簡述該價管理論,一位朋友認為簡述得清楚:

「一九七四年我發表的、今天在行內受到重視的《價格管制理論》,是一篇難讀的文章。簡化到最簡我是這樣說的。如果一件物品的市價值七元,政府管制只准賣五元,那兩元的差額沒有清楚的權利界定,在競爭下租值消散會出現。這消散會通過市價之外的其他決定競爭勝負的準則出現,例如排隊輪購。但排隊的時間成本對社會什麼貢獻也沒有,只在邊際上替代了那兩元的所值,所以是租值消散的浪費。

我跟著問:可以替代市價的其他準則有多種,市場會採用哪種呢?我的答案是市場會採用在侷限約束下,租值消散得最少的競爭準則。巴澤爾認為這是整個交易費用範疇中最重要的一句話。這重點,行內的朋友讀得懂的不多,但北京的朋友應該是專家。他們會記得上世紀八十年代,因為價管的普及而引起的倒買倒賣及其他說之不盡的貪污行為,或走後門、搞關係等。這些行為,以我一九七四年提出的價管理論看,是用上在枱底界定權利的法則來減少租值消散。」

要點的總結

說這簡述比原文較為清楚是對的,但只是因為好些重點被撥開了。我會在卷三補充。如下羅列同學可以明白的幾點。一、價值或收入沒有權利界定,導致以排隊輪購的時間浪費來取代價值,是租值消散,跟公海捕釣的租值消散完全一樣。二、排隊輪購的租值消散顯然是一種交易費用,也是制度費用。三、本章第四節將會解釋,所有租值消散都是交易或社會費用。四、租值消散的行為不限於排隊輪購,所有因為權利界定不明確的競爭帶來的租值下降都是。五、以排隊輪購為例,如果所有排隊的人的時間成本相等或相近,總租值的消散會比這些人的時間成本差別大的情況高。時間成本最高的排隊者是邊際的「排客」,對此客來說,價值權利沒有界定的那部分租值是全部消散了。時間成本較低的被成本較高的保護著,可以賺取一點價格管制贈予的租值,但這是假設在價管下產品或服務還會繼續出售。

難題的所在

考慮最後第五點吧。在價格管制下,可以局部替代價格的其他競爭準則有多種,排隊輪購只是一個可能的選擇。怎會選排隊呢?如果排隊的人的時間成本有大差別,總租值的消散會比排隊的人的時間成本大致相若的為低,所以如果其他侷限條件容許,前者的情況會偏於選擇排隊輪購。價格管制的分析困難不是傳統說的不均衡或只有天曉得是什麼的「短缺」,而是我們不知道在價管下哪一種競爭準則會局部取代市價。如果知道,例如知道排隊輪購會被採用,均衡分析易如反掌。那所謂「不均衡」只不過是說有關的侷限為何我們不知道。

我提到的「如果其他侷限條件容許」是關鍵問題,也是大難題。只要我們知道這些有關的「其他侷限」,個人爭取在侷限下利益極大化的公理會引導我們推斷哪種價格之外的競爭準則會被採用,因為這公理含意著的是選擇在侷限下租值消散得最少的其他競爭準則。只要知道這些其他準則是什麼,均衡分析是學生習作。價格管制的困難,是在理論上我們要推斷哪些其他競爭準則會被採用。這是我那一九七四的文章難讀的原因,卷三有機會我會分析得再深入一點。

從租值消散看一般均衡

這就帶來這節要說的另一個重點。租值消散是指在邊際上全部消散,在邊際之內一般只是局部消散,局部被邊際的消散保護著,得享一點租值的甜頭。這是說,像第六章分析上頭成本那樣,租值享受的權利可以由競爭保護,由競爭釐定,由競爭分配。這裡的重點是:任何經濟分析,如果在邊際上有應該消散的租值,但沒有消散,這分析一定錯!這個法門,用熟了,可以在很短時間判斷一個分析為錯,而這樣錯的專業分析比比皆是。沒有應該消散的租值的分析不一定對,有則一定錯。

我這個七十年代初期想出來的、應該消散的租值在邊際不存在的均衡看法,其實是經濟學說的一般均衡。跟瓦爾拉斯(L. Walras)的以方程式算出來的一般均衡是兩回事。他的一般均衡是方程式「均衡」,沒有經濟內容。我提出的一般均衡用不著方程式,是經濟均衡。後者是經濟解釋需要的。瓦前輩的均衡是在辦公室裡算出來的;我的均衡是指找到可以在真實世界驗證的假說。同學要選哪種呢?

(制度的費用,之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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