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6, 1988

又是一個里程碑——評中國土地拍賣

兩三年前,我曾再三為文提過這樣的事:中國大陸的體制改革,是到了比較困難的境地了,所以若要繼續改進,有震撼性的決策措施是需要的。我當時指出這些大手筆的措施,包括解除外匯管制,解散國家職工,以及將土地出售等。在那時,有不少朋友認為這些是不可能的事,只不過妙想天開罷了。我雖然沒有他們那樣悲觀(正如佛利民所說,在中國的前途問題上,我是世界上最樂觀的人),但也總覺得這些建議過於大膽了;實現的希望有點渺茫。

希望之為愚妄,正與絕望相同——是羅曼羅蘭說的。所以,在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我發表了《出售土地一舉三得》,建議中國大陸以賣地的方法來幫補基本建設的費用,也可減少及簡化那些左抽右抽的稅項;而更重要的還是,以此來推行私產制度。沒想到,過了不久,深圳邀請我到那裡講述賣地的方法。在那次談話中,我指出土地之所以有價值,不是在於土地的本身,而是在於土地使用權的界定,以及從這些權利所能得到的收益。因此,在賣地之前,他們要花一年以上的時間去搞好一套土地法例。目前,他們的土地法例還是不夠完善的;但去年十二月一日,深圳第一次公開拍賣土地了。那天剛好是我的生日;我想,能見到「共產」中國出售土地的創舉,總算不枉此生。

且讓我先說一段閒話。在深圳拍賣土地的前兩天,當地的兩位朋友到香港來找我,說他們沒有拍賣官所用的木錘,問我在哪裡可以替他們找一個。我說,若找不到,用鐵錘也別開生面,無傷大雅。我又說,不知道拍賣所用的木錘是否與法庭上法官所用的一樣,要是一樣的話,我倒可以到法官朋友那裡偷一個來。他們一笑置之。隔了一天,我在香港電視上看到深圳準備應用的拍賣木錘——他們終於找到了,使我如釋重負!


內資必勝是可惜的

去年十二月的深圳土地拍賣,外資機構可參加,但必須用在深圳注了冊的公司之名義下注。在那次拍賣的前兩天跟深圳朋友閒談時,我問:拍賣的價格是用人民幣還是用外幣的?答曰:當然是人民幣。我喟然而歎:那麼內資是必勝了,真可惜!為什麼內資會必勝呢?理由很簡單。在明目公開的拍賣上,外資付的是人民幣,膽子再大也不敢從黑市換取人民幣來結帳;付錢時外幣一定是按官價匯率計算的。但官價匯率比黑市匯率相差幾達一倍,而內資所用的人民幣,並非以外幣按官價兌換而得的;因此一元就是一元,亦即是人民幣的「黑市」幣值了。這樣,怎會不穩操勝券呢?

深圳土地拍賣的結果,支持我對「內資必勝」的推斷。雖然外資機構有報名參與拍賣,但到臨場舉手叫價時,他們卻不見影。這可見經濟理論的推斷與其它嚴謹科學的推斷,是不相伯仲的。

我認為內資勝出是可惜的觀點,說起來,還是另一回事。中國大陸的體制改革,往往是向前走兩步,向後退一步。試想想,若內資獲地,北京當局大可改變初衷,將賣出了的土地收回成命。但若外資勝出,政府要反口,或要增加土地使用的約束,就會引起廣泛的反響了。在中國大陸下了注的其它外資機構會觸目驚心,謀求退策,而還未下注的外資就會望門卻步了。這是說,以賣地推行私產制度是大陸體制改革應走的一大步,而這一步,如果外資獲地,發生變故的可能性一定是較小的。

最近,上海又打算拍賣土地了。這一趟,外資公司不僅可以不在上海註冊也能參加,而且外資獲勝的機會是比深圳那一次較大的。主要原因,是在上海新近的發展中,外資能比較名正言順地以自由市價兌換人民幣的機會是增加了:黑市轉灰而幾近於白。那裡快將成立的外匯交易中心,似乎比深圳現有的外匯調劑中心有較多的自由。在目前我還沒有全面的可靠資料;雖然時間急迫,但說不定,到了賣地之日,外資能以近乎自由市價的匯率兌換人民幣。我衷心希望外資能在上海一鳴驚人。


幾個重點不可忽略

中國大陸拍賣的土地,並非年期永久的。這不重要。沒有永久年期,可以施行私產之實而又能保持土地國有的形象(正如租了房子,房子還是業主的);在體制改革期中,我們難以苛求,不要堅持中國大陸的土地所有權要像美國那樣的。香港的土地權利也有期限,到期之時補地價可也。重要的是年期要夠長,使投資者大膽下注。這一點,北京的執政者是明白的,不用我們關心了。(上海這次拍賣的,工業地年期四十,商業地年期五十。)

值得我們關心的,是另外幾件事。第一,大陸因為政府要養的幹部太多,加上各種貪污、浪費,在財政上有困難。賣地所得,如果用之以養幹部增加特權利益,那麼中國土地再多,賣地也只如擔沙塞海,無補於事。所以我認為,政府最好能預先指明賣地的收入,日後可以作什麼用途;然後堅持資金用途不變,或要將這資金轉作別用時,事前務須用嚴謹的衡量準則來取決。

第二,中國大陸目前對土地的轉讓權有多種約束,實在是不智之舉。例如,去年十二月深圳拍賣的土地,未經建設的不准轉讓;而建設後,將物業(房產)出售時,應得的利潤又規定不能超過投資成本的百分之十五。我曾經指出過,馬克思理論中一個根深蒂固的謬誤,是資產轉讓時的賺價被視為不勞而獲的收入;所以中國大陸不僅反對賺價,也反對資產自由轉讓。在拙作《資產轉讓為何重要》(見《再論中國》)一文內,我詳細地解釋了為什麼資產的自由轉讓有百利而無一害,而轉讓的賺價,是對冒風險者的一種補償及眼光獨到的投資者的一筆正當收入,於情於理是不應反對的。當然,就投資而言,幸運或倒霉的成份是存在的;但我們無從分辨何者為幸運或有本領,何者為倒霉或低能。

土地的轉讓越自由——這自由包括自由賺價——拍賣所得的地價也就一定越高。那是說,首先在土地上賺價的,不是他人,而是政府當局。政府又為什麼要作繭自縛呢?難道那膚淺的剩餘價值的謬誤,真是驅之不去?上海這次賣地,對轉讓權的約束似乎是較深圳的少一點(有關詳細規例的資料我尚未取得),是有了進步,但無謂的約束還是存在的。上海既有改進,深圳不會後人;據說深圳正在考慮放寬土地轉讓的自由。這是健康的改革競爭——希望這種現象能在大陸一般化。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的私產化明顯地與目前中國的憲法有矛盾——其它不少事項也有矛盾,但將土地賣給私人或私營機構是最為明顯的了。所以北京當局打算在月內修改憲法。這憲法曾經修改過好幾次了。雖然再修改是反映體制改革的有所成就,但憲法改得多總有問題。我擔心的是,這次修改所帶來的效果:不能進一步、大膽地進行私產制度。四個堅持的陰影仍在。這次改了,過得幾年,中國有更大的改進時,憲法又要再考慮修改了。如此下去,憲法的存在會阻慢了體制的改革。

因此,我在這裡要作一個與法律原則不協調的大膽建議。中國這次的修改憲法,在某些事上,不要寫得太「實」、太明確——文字上高技巧的「不明確」,可以容許多方面的體制發展。在體制改革的過渡期中,憲法不太重要,而靈活的「不太明確」的彈性,在這期間是大有用場的。到了中國的經濟發展得頭頭是道,看準了私產制度大有可為時,把現有的概念上的謬誤拋棄,那就來一次憲法大修改,明確地肯定私有產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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