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天生權利(二之二)
人類的天生權利究竟是什麼?應該是些什麼?是老話題,主觀,嘗試作答的前輩不少吧。主觀的哲理,牽涉到道德倫理之見,每個人都可以表達,我也可以。這裡要說的是客觀的片面,是我所學的專長,問的是天生權利要怎樣才能給社會帶來最高的經濟效益。分析客觀,但最高的經濟效益是否可取卻是主觀的判斷,大家吵一萬年也不會彼此同意的。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高斯一九六○年發表的鴻文,給予我們很大的啟發。我自己從這啟發作了多年的思考,對「社會最高經濟效益」有了深入的理解,對人類應有的天生權利有點新的看法。話雖如此,我知道的只是困難所在,沒有肯定的答案。
人生下來,要活下去,不可以毫無權利。另一方面,人本身是有價值的資產,殺了浪費。然而,當我們見到非洲皮黃骨瘦的孩子,半生不死的,淚向肚中流,不知怎樣處理才對。此乃難題之一也。
雖然有研究說奴隸制度的經濟效益高,但我認為有交易(包括監管)費用的存在,人生下來,身體與腦子由自己擁有,會減低這些費用,何況看為上蒼賜予的個人資產,合情合理。問題是,人心不足蛇吞象,因為交易(包括社會)費用的存在,人往往會侵犯他人的產出,知識資產的官司無日無之,只是冰山一角矣。此乃難題之二也。
原則上,一個上佳的制度,是讓每個人在不損害他人的情況下,可以自由發揮自己所長。問題是在競爭下,你死我活,不損害他人不容易說得通。這就帶來重要的高斯定律。該定律指出,市場的運作,要靠資產的清楚權利界定。三十多年前我跟著指出,這界定包括資產(人本身要算進去)的使用權,收入享受權,與自由轉讓權。界定了這些權利,競爭損害他人之處,在這些權利之外的,我們要接受。
困難又是交易費用的存在。曾經指出,市場的存在是因為減低交易費用而起,而高斯定律假設交易費用是零,是錯了。更頭痛是市場不是無所不能。高斯一九三七年指出,我於一九八三大力補充,公司的形成是因為市場的交易費用過高。他和我於是不能反對政府的存在,因為政府可以作為公司看。問題是政府的權利不容易界定得清楚,可以混水摸魚。此乃難題之三也。
也因為有交易費用的存在,聯群結黨地爭取利益,對某些人有甜頭,對另一些的權利是剝削了。本來可以是理想的民主制度,被這些不幸污染了,搞得一塌糊塗的民主例子不限於今天的台灣。說過多次,沒有上佳的憲法或其它法律清楚地界定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民主制度不僅行不通,而且可以是災難性。高明如美國的憲法,搬字過紙的國家無數,沒有一個搞得像樣,而美國本身也因為憲法不夠明確,出現了不少問題。此乃難題之四也。
是複雜的世界。從來沒有聽過強逼施捨是好制度,但這樣的制度隨處都有,無所不在。說過,不能排除最佳的制度還沒有出現過,而正在神州大地冒出來的地區制度,是我知道最可取的。可惜還沒有固定下來,北京說不定要嘗試亂搞一下。
我自己還是深信在權利界定下,要讓中國的青年自由發揮,不需要給他們施捨,但要盡可能給他們自力更生的機會。為此我大聲疾呼了二十七年,筋疲力盡,但還會繼續疾呼下去的。老人家的餘生本來就不值錢,都放出去,熱鬧一下,不會被看為革命或反革命吧。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