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度與貪污問題
是困難的分析,涉及的層面沒有人嘗試過,而筆者還沒有足夠的掌握。
要從佃農(分成)理論說起。一個地主自己不耕耘,可用固定租金合約把土地租給農戶,可以僱用勞工,也可用佃農分成合約租出去。四十年前我推翻傳統之見,以理論證明,在私產與競爭的局限下,上述三種合約安排的生產效率一樣,也與地主自耕相同。支持這結論的實據多得很。
帶出的問題,是上述的三種合約皆存在,地主與農戶有權選擇,為什麼會有不同的合約選擇呢?提供的答案,是佃農分成的交易(監管)費用比固定租金的為高,但前者可以分擔風險,所以風險較大的種植(例如種麥的風險比種米的為高),從事者會偏於選擇分成合約。雖然由我提出,但從來不喜歡「風險」這概念,後來成功地以訊息費用代之(見《制度的選擇》第四章第五節)。交易費用有幾種,重要的結論,是合約安排的選擇,在私產局限下,主要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
結論沒有錯,但中國的發展帶來一個意想不到的大問題。歷久以來,我認為產權與交易費用的局限皆重要,而在這些局限大致相同的情況下,不同的合約安排不會導致很不相同的競爭效果。這觀點被中國的發展改變了。
想想吧。從土地產權的局限看,中國與香港完全一樣:雙方有年期,期長差不多,所有權非私有,但政府「賣」了出去的地,使用權、收入權與轉讓權都是私有的。然而,從政府到地區到「業主」到廠商之間的合約安排,中國的與香港的是完全兩回事。中國的安排世間獨有,其促成的地區之間的激烈競爭前所未見,是中國經濟發展奇速的主要原因。
解釋過中國的地區制度,這裡只用一個實例來示範大概,不是完全正確的。我們知道世界各地的大商場或購物中心,業主與租客的合約安排是一個固定租金加生意額的分成。從這例子看中國,北京是大地主,地區是大商場,通過承包的權力下放,每個地區商場發展成為一個佃農分成的「企業」(地價是固定租金,增值稅是分成,跟商場的安排一樣)。這企業由「商場」合約與上頭串連也與下面串連,但左右不連。地區之間的競爭於是激烈起來了。讀者可以想像,每個地區有購物中心或大商場的合約安排,很多的,別無其它,商場(地區)之間的激烈競爭不可能不打崩頭。這是中國之幸。
轉談貪污,有三點。一、我們歷來看貪污,是因為有管製法例的存在。官員協助違反法例而取利是貪污。這些在中國下降了不少。二、曾經寫過,因為國企公非公、私非私,導致無數收取「好處」或找尋「外快」的行為。是否貪污很難說,但普及是明顯的。
獨特而又不易處理的是第三類。上述的地區「企業」近於一種商業機構。西方的法律發展說,企業之外被認為是貪污的行為,在企業之內不一定是。問題是管理地區企業的是幹部,一般是黨員。從企業的角度看可以容許的,黨章說不成。
說過多次,治「污」要從減少貪污的機會入手。取消所有對社會經濟害大於利的管製法例是明智的選擇。中國的問題,是除了「公非公、私非私」要盡早劃清界線,地區制度要很細心地調整。這制度還在改革。目前見到的競爭效果是好的,了不起。如果因為肅貪而削弱了地區制度的競爭性,今天的可觀經濟增長不會持續!
是難得一見的深問題。我拿不準,但認為應該考慮的,是索性把地區制度推盡一點,成為明確的企業機構。目前不夠明確,在模稜兩可的混淆中,出現了不少人認為是不可以接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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