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精神與奧運經濟(三之二)
奧運經濟是重要話題,奇怪沒有聽到學子為此寫博士論文。讓我隨意說一些吧。
記不清楚時日,但七十年代之前,奧運規定是業餘的。一九一二年,美國一個印第安人(Jim Thorpe)在奧運獲五項全能與十項全能兩面金牌,後來被發現曾經在夏天參加棒球賽,賺過小點錢,金牌被奧運委員取消了。該全能英雄受到大打擊,酗酒,鬱鬱而終。這是有名的悲劇。謝世後二十九年,奧運委員承認當年看錯了規例,再次頒發兩面金牌給Thorpe的靈魂。曾經有小點商業化,就害了今天不少人認為是歷史上最偉大的體育家的一生。
六十年代初期,蘇聯雄視奧運,美國的評論說蘇聯的運動員是國家養活的,非業餘也。蘇聯強迫有天賦的接受培訓不對,但美國的運動員也不是業餘的。當時我在洛杉磯加州大學攻讀,打散工,替大學的運動員補習,每小時學校的體育部給五美元。那是四十二年前,五美元一個小時是相當高的薪酬了。補習過程中,我知道不少大學運動員的生活情況。免費補習外,他們免學費,免食宿費,有少許零用錢,而校際球賽,或要買門票的賽事,他們都獲得校方分配一個定額的免費門票,可以轉手出售。規例說大學運動員不可以有薪酬,但間接酬報的方法多得很。說是業餘,其實是職業。
易憲容說體育商業化不智。怎麼可能呢?體育如果有商業價值,禁止商業化要拿出機關鎗。別的不說,當年洛杉磯加大的籃球隊,連年美國冠軍,其打法與戰略比職業的還要精彩。門票大炒黃牛不在話下,電視廣播的收入近於天文數字,校方為了爭取收入,競爭招收體育天才。既然規例說不可以「職業」聘請,多種法門就發明了。雖然如此,每三幾年總有一家大學的某些項目,因為犯了規而被罰停賽一段時期。可幸沒有聽過有人因為出體育商業化之術而被鎖進獄中去。
憲容老弟可能不記得,到了七十年代,一些奧運能手在電視或其他廣告賺很多錢。這是上帝也禁不住的奧運商業化,憲容老弟是否反對運動員作廣告而賺取收入呢?經濟大師森穆遜曾在電視替一家運輸公司賣廣告;區區在下也曾經有幾家廣告商招手,只是怕害了人家,沒有答應。不反對運動員賣廣告,就是認同奧運商業化。後來奧運委員容許職業運動員參賽。
以運動的成果或名氣賺取收入是職業,只是收入的形式五花八門,而廣告只是其中一種而已。體育職業化防不勝防、禁之不了。職業者,商業也,憲容老弟究竟反對哪一種呢?
不同形式的收入,不管直接還是間接,怎樣算也是收入。不明白這顯淺道理的人,例如多年前奧運委員的「業餘」堅持,免不了給人有偽君子的形象。沒有任何市場價值的運動,不可能商業化;大有市值的,商業化要禁也禁不住。既然禁不住,何不開而放之,甚或鼓而勵之,好叫參與的人能因為收入會增加而格外用心。
政府應該補貼運動員的培訓嗎?很難說。奉信自由市場的人當然反對,是淺見,因為事實上,中國政府(包括國家體育局)是賺了姚明與劉翔的錢(有稅收及分帳合約的安排)。如果所有運動員都有羅雪娟的過癮水平,國家體育局大可搞公司上市,我會是第一個搶購。
補貼培訓要虧蝕怎樣看呢?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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