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5, 2005

民主是皇帝的新衣嗎?

整理自己的英語文章,重讀一些早就遺忘了的小品,暗讚當年擲葉飛花,有黃藥師的功力也。兩篇短文觸發本文動筆。

一篇是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寫下的,應一份歐洲學報的邀請,寫好後忘記了寄出,跟著文稿遺失了,兩年前找回來。幾個月前高斯讀後,認為重要。文章題目是《為什麼共產制度缺少自由?》(Why is There a Lack of Freedom Under Communism?)似淺實深。可不是嗎?自由永遠是指局限約束下的自由,共產制度與私產制度是兩種局限性質很不相同的制度,自由的性質因而有別,我們怎可以說在共產制度下的自由比不上或少於私產制度的呢?不是簡單的問題!同學們怎樣想呢?我在兩個晚上想出答案,數小時完稿,同事C. D. Hall首先讀到,頻呼精彩。這裡不說,讓同學們猜猜吧。

提及該文,是文中提及「民主」我還客氣。但第二篇短文,一九九八年發表的,我就不客氣了,簡直破口大罵。其實後者不是我寫的。一九九七年七月,作為美國西區經濟學會的會長,該會安排了一個關於共產制度改革的大話題,要求我這個老人家作三位年輕講者的評論人。三位講得擲地有聲,高舉民主改革,以人民投票為依歸云云。我聽得一肚火,大罵二十分鐘,罵得整個大堂鴉雀無聲。殊不知這大罵被錄了音,一家學報的編輯筆錄下來,要求容許發表。我修改了一下,該學報就刊登了。編輯替我起了一個古怪的長名目,翻過來的大意是:民主是改革共產經濟的詛咒。

觀點清楚明確。我說如果問經濟學者民主好不好,多半會說好、好、好。問投票好不好,多半不敢響應。但如果投票不是民主,沒有人可以告訴我民主是什麼。我們怎可以用不知是什麼的來改革呢?制度是以權利的界定方法劃分,知道的只有三種。其一是以人的等級界定權利(共產制度),其二是以管製法例界定權利(印度之路),其三是以資產界定權利(私產制度)。大家都同意共產制度的改革是要從以等級界定權利轉到以資產界定權利那邊去。投票可以投得這效果嗎?相信的是作白日夢,發神經。投票永遠是為自己的利益而投,而不管怎樣說,捨己為民的政客說的多,做到的我沒有遇到過。投票改革只可能投得管製法例叢生的後果。

三位講者聽後,兩位臉黑黑,但一位站起來,直言自己講的全盤錯了。散會後我對認錯的年輕教授說,改革共產制度,從一種權利界定改為另一種權利界定,難於登天,既得利益分子的反對不容易處理,而投票會有眾多利益團體跑出來,於是天下大亂矣。獨裁有獨裁的問題,但好處是交易費用低。在投票改革與獨裁改革這二者的選擇上,要賭一手,下注不困難。不是說獨裁改革一定成功,而是投票改革一定失敗。我跟著舉出東歐幾個國家的例子,說他們都犯了投票改革的嚴重錯失。

民主這個模糊概念,十七世紀之前被學者鄙視。十八世紀美國的華盛頓與傑弗遜總統,大智大慧,把「民主」翻案,促成今天一般人模糊地認為民主神聖不可侵犯。華盛頓與傑弗遜是偉大的,但我懷疑他們當時真的知道自己是做什麼。這樣說,是因為美國憲法的權利法案要到立憲後兩年才加上去。州立的憲法早就有權利法案,但初立聯邦憲法之際他們忘記了。是補加的權利法案使美國的民主憲政發揚光大的。從維護個人權利入手,票不可以亂投,你的錢就不容易被投到我的袋中去。話雖如此,價格管制、租金管制、社會福利等措施,以我們今天所知私產定義衡量,皆屬違憲。另一方面,美國憲法的成功,把民主一詞放進了聖殿,反對的人不敢大聲說出來。

「民主」一詞是democracy的中譯。譯得對嗎?只有天曉得。模糊不清的概念,不可能說是對還是錯。一家四口去看電影,天倫之樂,要大家一起看。父親要看甲,兒女要看乙,老父堅持己見,滿臉怒容,兒女乖乖聽命——這是獨裁。老父轉了性,徵求意見,認為自己是少數,陪著兒女去看自己會睡覺的——這是民主。

清楚嗎?不一定。二十多年前在港大作講座教授兼系主任,公事繁忙,駕車進校園往往找不到泊車位,要求校方讓我出錢租車位,不用排隊。校方否決了。為此事我向一位經濟系外的教師投訴,他說:「想不到香港大學竟然是那樣民主的!」我忍著怒氣,輕聲說:「校方民主,但我獨裁。我對校長說如果每月不給我加薪一萬元聘請司機,我不幹。他加了。只要讓我自己出一千元租車位就可以解決問題,但現在是社會每月浪費一萬,校方進帳少了一萬一千。」

曾經說過,如果民主是指以人民的意向為主,那麼市場是最民主的地方。市場投的是鈔票,不是選票,大家讓鈔票的多少表達,不是人民的意向是什麼?一九六八年在芝加哥大學與夏保加談及阿羅的難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我說如果選票可以在市場自由買賣,價高者得,那麼難能定律就不能成立了。夏保加立刻同意,說要找阿羅談談這一怪招。當然,容許選票在市場自由買賣,會有好些人反對,不容易接受。

這就帶到一個嚴重的問題。你說民主是投選票之外的什麼我多半不會反對,但如果說是投選票,我會頭痛得叫救命。投鈔票的市場要基於私產的局限界定,高斯定律是也。投選票呢?除了上述的一家四口選看電影的那類例子,一般是削弱私產的權利,要否決市場。美國憲法的權利法案是協助解決這二者的矛盾。但高明如美國還出現了那麼多問題,其它國家又怎樣搞他們的投票民主了?

我是個膽小的人。學術生涯數十年,沒有膽量說半句自己不相信的話。撇開了投選票,我不知道民主是什麼。不知道的學問,無從反對,也無從支持。今天高舉民主的君子們是高舉投選票,不管權利法案怎樣寫。奇怪是他們不像是反對市場。難道他們是看到我看不到的皇帝的新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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