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要把地底私有化
一九六三年的暑期第一次見到佛利民。他當時是美國總統候選人B. Goldwater的顧問,到處為Goldwater的經濟政策作解釋。該年六月,老師艾智仁告訴我,佛老會在Santa Barbara的加州大學講話,說我不妨去看看當代經濟學大師的風采。
從洛杉磯駕車到Santa Barbara只個多小時,到了該市的加大,好不容易才找到佛老講話的小室。室內只有十多人,都是該大學的教授。學生僅我一個。佛老準時入室,說只回答問題,不演說。他口才雄視天下,在座的都要考他一下,提問紛紛。
一位教授問:「私有產權為何重要?」看官,你會怎樣回答呢?佛老想也不想就說:「如果一個人發現在某塊石頭上可以種出珍貴的水果,他不會趕去通知政府。但如果這塊石頭是這個人的私產,他會私下培植,把珍貴的水果種出來,沽之於市,社會於是得益。這是私產的其中一項重要功能。」大師之見,我拜服。跟我與佛老短兵相接,在私產的話題上吵了一陣,使他記得我這個無名小卒的存在。
想到上述這小段往事,因為兩年來原料的價格上升得快——不限於與石油或鐵礦有關的,所有原料的價格都大幅上升了。這顯然是因為以中國為首的發展中國家大事發展製造業,對原料的需求大幅上升。問題是地大如中國,天然的礦藏奇怪地少——雖然有出口的,但比起土地面積相若的國家,奇怪地少。一個可能是上蒼不眷顧,另一個可能是發掘工作做得不夠,尤其是需要高科技、高成本的。
這就帶來佛老當年提出的有趣觀察:為什麼中國不把地底的礦藏權利界定為私有呢?美國的土地產權,是從地面界定到地深無限處。中國的土地產權指地面,地底的礦藏權益是國家的,解放前早就這樣。為什麼不把地底的礦藏權利也界定為私產呢?有誰會花巨資去開採,有所獲要交給政府呢?地區的官員明知礦藏不能佔為己有,會落力去發掘嗎?
界定地底的礦藏權利給地面的擁有者,然後讓地面權與地底權分開出售,有百利而無一害。礦藏原料的發現一定增加,雖然不一定很大量。礦藏權利(mineral rights)與地面的使用權是可以分開出售的。三十年前在美國花了十萬美元買了大約一千英畝農地,極劣,只宜疏落養牛,從那時起虧蝕虧到今天。當時對石油有研究,看地形報告認為有少許機會有石油,於是賭一手。佔了先機,有兩家石油公司也認為該地可能有石油,出價每英畝每年二毫五仙,買斷地底的石油開採權,發現有油後再按行規分帳。
開採權每英畝每年二毫五仙是很不俗的價格,談不成是因為我也是個專家。我的回應,是開採權可以免費贈送,但獲此權者要在兩年內試鑽一洞。這是要求對方投資數十萬試鑽了。過了不久油價下降,再沒有問津者。
今天這塊從月亮用望遠鏡可以看到的廢地仍在,仍然虧蝕(要付一小點地稅),產權仍在我手(可能只佔一半,記不清楚)。這兩年油價大幅上升了,說不定明天有石油公司找上門來。這叫作私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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