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費用的爭議:個人思想的根源
同學們說交易費用在網上大有爭議,又說國內有幾家研究院,在交易費用重要性的話題上,同學們與老師吵起來了。把我所知的說一下吧。
今天盛行的新制度經濟學,起於二十世紀的六十年代。當時全力參與耕耘的有四個人:高斯、艾智仁、德姆塞茨和我。艾智仁是我的老師;德姆塞茨在洛杉磯加大任教職時,我是他的改卷員;高斯是一九六七年我才認識的,很談得來。我是最年輕的,所以是他們影響我,不是我影響他們。但後來我在佃農理論中提出的合約選擇的分析,再度觸發了行內對公司組織的興趣,就變為大家互相影響了。
我當時的貢獻,是從合約的角度看佃農制度的安排,繼而分析合約安排的選擇,再繼而從合約選擇的角度看公司的性質。以合約的角度起了頭,其他的只是順理推下去。但影響我選擇合約角度作為起點的,可不是高斯一九三七年發表的《公司的性質》,而是戴維德的捆綁銷售的口述傳統。
像當年研究院中的同學一樣,我對捆綁銷售的分析了迷。然而,這個趣味十分的話題只是戴維德在芝大法律學院的口述傳統,當時外間知者甚少。這口述傳到艾智仁,再由艾師傳給我。輪到我寫佃農理論,我想,捆綁銷售是一種價格安排的選擇,所以佃農也應該是一種價格安排的選擇了。問題是,佃農分成是一個百分比,沒有傳統的價格!這使我想到一個百分比,甚或一個價,只是合約內容的一部分,因而聯想到合約結構那方面去。於是決定了:捆綁銷售之價其實只是合約內容的一部分,所以捆綁的選擇也是合約的選擇。
高斯一九三七的《公司》鴻文我老早就讀過,讀了幾遍,不認為有什麼了不起。當時高斯對我影響最大的是他一九六○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此文後來成為歷史上被引用次數最多的經濟學文章(法律學引用比經濟學還要多)。又是得到艾智仁的提點。我把該文讀得滾瓜爛熟時,行內還不重視。是這篇文章影響了我的佃農理論的思維,使後來不少人把《社會》文內的高斯定律與我的佃農理論相提並論。
我是寫了佃農理論之內的合約安排選擇才回頭再讀高斯一九三七的《公司》文章的。此讀也,我依稀覺得該文也是關於合約的選擇。我又依稀覺得,高斯的一九三七與一九六○的兩篇大文,說的是同一回事。一九六七年的秋天,到了芝大與高斯研討經濟,我就將上述之見告訴他。他聽得高興,跟的多次研討,來來去去都在合約與公司的話題上打轉。其實不是那樣深奧的學問,但我要在香港調查了件工合約後,想了多年,到一九八二才有膽動筆而為高斯的榮休寫下八三年發表的《公司的合約性質》。
雖然今天行內重視那八三年的文章,但我認為我對新制度經濟學影響最大的,還是一九六九年發表的《交易費用、風險規避與合約安排的選擇》。該文提出三個理念。一、合約的選擇是為了減低交易費用。二、分成的選擇是為了規避風險(這選擇於是成為一與二的合併)。三、監管(交易)費用的一個主要起因,是卸責(shirking)。
第一點——減低交易費用——采自高斯一九三七年的《公司》鴻文,而同樣重要的是六三或六四年間,艾師靜靜地給我閱讀一篇長達七十頁的、說明不准傳閱的德姆塞茨寫的關於交易費用的文稿(其後一稿分二文發表)。德姆塞茨是當世文字最清晰的經濟學者,他的交易費用闡釋對我影響很大。這方面我的貢獻是把交易費用伸延到合約的選擇那方面去,其後再把交易費用擴大至社會費用的整體。
第二點——規避風險(risk aversion)——采自佛利民與沙維治於一九四八年合著的大文,加上老師赫舒拉發把規避風險的行為一般化。雖然是我首先把風險規避帶到合約選擇的分析上,我從來不喜歡這個理念。不是說世界沒有風險,也不是說人不會規避風險(能否一般化今天還是疑問),而是在真實世界中,風險的或高或低,或多或少,我們不能在觀察與邏輯上滿意地量度。這是說,我們不能在真實世界的觀察中,眾所認同地以一種量度說甲情況的風險一定比乙的高。沒有這種客觀認同的量度準則,我們無從以規避風險的理念來推出可以解釋行為的假說。
一九六七的嚴冬的多個晚上,我三次把規避風險放棄,又三次拿回來。最後我逼接受了以收入變數(variance)的百分比(coefficient of variation)來解釋米地與麥地的租田合約選擇。這變數是當時行內接受的風險量度,其實大家心知肚明,這量度有問題。我是很多年後才能成功地把風險歸納在交易費用之內,因而合約的選擇可以不論風險(見拙作《經濟解釋》卷三第四章第五節)。
最後一點——卸責——起於我少小時在廣西逃難,見到勞工在岸上拖船被監管者鞭打的例子。是六九年的《選擇》文章首先提出卸責的,但當時與高斯研討良久,決定以後不再用。這是因為卸責的或大或小,在觀察上我們無從判斷,因而無從推出可以被事實推翻(驗證)的假說。
一九七○年,在西雅圖華大,我得到今天還堅持的結論:因為有監管(交易)費用,承諾了合約的人是會卸責的,但如果我們能在觀察上量度不同情況下的監管(交易)費用的高低或大小,我們就無須談卸責。原則上,監管或交易費用的高低可以在觀察上見得到,因而可以在觀察上量度,不容易,但原則上可以做到。
對我來說,可以觀察(observable)是極其重要的,因為可以被事實驗證(可以被事實推翻)的假說一定要有可以觀察到的變數或行為的支持才能成事。為了解釋行為,不為其他,我放棄了卸責的理念。
一九七二年,艾智仁與德姆塞茨在最大名的《美國經濟學報》聯合發表他們的公司(組織)理論。該文以卸責為理論的重點,後來成為該大名學報歷來發表過的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文章。「卸責」之後,欺騙、恐嚇、勒索等類同理念跟興起,到了威廉遜,就有了機會主義(opportunism)之說。這些是八十年代初期再度興起而跟大行其道的博弈理論的前身。
我從來沒有說過人不會卸責、不會欺騙、不會恐嚇、不會勒索、不會看風駛、或不會博弈。我只是說不知道怎樣才可以把這些理念推出可以被驗證因而可以解釋行為的假說。
(《爭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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