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費用的爭議:定義與量度的困難
一九九八年美國西方經濟學會會長演辭,以《交易費用的範疇》為題,我指出交易費用的調查,就算是小現象,動不動需要一兩年的工夫,所以交易費用不是一個趕為生計發表文章的助理教授有膽染指的。這幾句話後來在行內成了名言!是的,今天的學術市場鼓勵急功近利,花大半生寫一本書的時代早成陳跡。
前些時收到一本關於新制度經濟學的書,其中羅列幾位老朋友替交易費用起的定義,我不苟同。整個七十年代我探討交易費用的本質,得到的理解今天還沒有變。思想上,我似乎是個越來越頑固的人。考慮我的觀點吧。
(一)交易費用有多類,而在觀察上我們往往不容易把不同的類別分開。例如一個在隧道入口收費的僱員,既收費,又保護隧道的使用權(不交費的不能進入)。收費是交易,保護是協助交易,但不交易這保護費用還是要支出的。這分不開的困難很快就解決了。經濟學有一項知名的課題:如果同一生產程序製造出幾種產品,邏輯上我們無法把每種產品的平均成本分開。可以分開的是每種產品的邊際成本——輕微增加或減少一種產品的總成本變動。重要的是,解釋行為我們只需要把邊際的變動界定,平均變動可以不管。因此,不同的交易費用要從邊際變動的角度處理。
(二)中國文化大革命給我的啟發:在沒有市場交易的情況下,與生產無關的費用——可以看為交易費用的——可以很高。走後門、論資排輩、排隊輪購等是交易費用,可以看到一些「交易」,但背誦《毛語錄》及其他因為政治而起的費用,雖然看不到交易,也與交易費用類同。這些不同類別的「交易」費用往往連帶在一起,像隧道的交易與保護費用那樣分不開來,我們還是要從邊際變動的角度分類。
問題是,毫無交易而又沒有產出的費用,與算得上是有交易的走後門費用連在一起,這些費用加起來要怎樣稱呼呢?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s)一詞出自高斯一九三七年的文章,顯然有誤導的成分。一九八一年我寫好了文稿,寄給高斯,指出沒有交易也可以有他和我在芝大時研討的費用,所以交易費用應該改稱為制度費用(institutional costs)。高斯是同意的。但當時「交易費用」一詞在行內早已家喻戶曉,懂的不懂的皆朗朗上口,更改是不能的了。
(三)文革開始對我有所啟發是一九六八年,當時在芝大,雖然對「制度」費用的認識沒有後來那樣深入,我意識到與生產沒有直接關係的費用只能在有社會的情況下產生。六八年的秋天,我跑到史德拉的辦公室向他申述自己心裡的疑問,談了幾次,其後得到的定義是:交易費用是魯賓遜的一人世界中不可能出現的所有費用。佛利民一九九八年初才讀到這定義,認為是經典之作。
魯賓遜的世界多加一個人,就成了社會,而社會必有人與人之間的競爭。決定競爭誰勝誰負,產權制度出現了。以制度費用的廣泛角度看交易費用,是被上述的困難逼出來的。然而,因為角度來得闊,看到的就比較多。我是從這闊角度看到所有制度——包括市場——皆起於交易費用的存在,也看到高斯定律的矛盾:這定律說如果交易費用是零,市場交易會消除社會與私人成本的分離,但如果交易費用真的是零,市場不會存在!
轉談量度的問題吧。量度是武斷地把數字排列,有兩種。基數量度是指可以加起來的數字,因此數字之間的不同差距可以比較。序數量度,數字不可以加起來,只是排列高低或多少的次序,數字之間的不同差距不可以相比。原則上,凡是可以觀察到的事物都可以基數量度,但這是指觀察到的事物本身,不是觀者對事物的感受。以選美比賽為例,美女們的胸圍尺度是基數量度,但評審員給美女的評分,是感受上的事,只能以序數排列了。
這裡有一個重點,是費沙的貢獻。從邊際變動衡量,基數與序數量度沒有分別,而解釋行為我們只要從邊際的變動看。
前文提及,原則上交易費用是可以觀察到的,所以原則上這些費用的量度可以用基數。問題是:雖然原則上可以,實際上往往出現困難。例如經紀佣金是交易費用,其量度可以容易地用基數,但如果我因為考慮某項交易而輾轉反側,其代價(也是交易費用)就不容易以基數量度了。原則上可以,因為可以把金錢替代輾轉反側之苦,但實際的基數量度費用是太高了。所以對交易費用的處理,我往往用序數思考。我重視的只是解釋行為或現象,從邊際變動的升或降處理就足夠了。
從驗證科學的角度看,解釋行為只要有兩點不同的變化。交易費用是局限,一點與另一點不同是說局限變了,依照需求定律,行為會跟變。這是推測,可以驗證。兩點可以多加一點,或再加上去,以至無限。然而,從解釋的說服力看,兩點與三點或以上的差別不大。所以我喜歡驗證了兩點變動對行為的含意之後,轉換另外兩點來作不同的驗證。不同的驗證是不同的假說。同一理論可以有多個不同的假說與含意,與其以一個假說驗證多點的量度排列,倒不如增加假說的含意,每個含意只以兩點排列驗證。後者比較頭痛,要多想,但因為含意比較多,解釋的行為也多起來,於是過癮精彩,足以令從事者廢寢忘餐。
把交易費用以序數排列還有另一個好處,那就是不需要直接量度。經過邏輯推理,間接的序數排列可以被眾所認同,很有說服力。二十多年前我解釋優等座位票價偏低的現象,其假說是因為監管座位的權利有費用,優等座位的票價若不偏低,不先滿,買次等座位的可以偷偷地走到優等座位那邊去。當時香港的電影院的下層分前、中、後座,上層分超等與特等。我說每層的優等座位票價偏低,先滿,但層與層之間是另一回事,因為上下層分道進場,入場後顧客不能跳層偷換優座。這樣看,顧客入場後,層與層之間的監管費用是零,所以座位較優的上層,與較劣的下層相比,沒有票價偏低的現象。
(《爭議》之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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