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ne 7, 2003

要清楚界定清潔的責任

我針對中國大陸的清潔衛生下筆,不是因為那裡比香港或台灣污穢,而是那裡地大人多,處理清潔比較困難。當然,同樣的分析可應用在任何有清潔問題的地方。

說實話,目前中國有好些地區的清潔這幾年大有改進。困難還是不少,而藉著非典禍害的說服力大搞清潔衛生,今天是好時機。

我是個高舉產權界定與市場運作的人,所以不可能是個無政府主義者。產權是要由政府界定的——或者說,凡是協助界定產權的機構,「政府」是也。我不相信世界上有——或應該有——沒有約束的自由,問題是怎樣約束而已。另一方面,「政府」的定義不簡單。我在《經濟解釋》卷三第六章提出的政府理念,不一定是大部分經濟學者認同的。

首先要說一個大原則。任何經濟活動都可以由政府做,也可以由市場做。二者擇其一,同樣的利益,成本哪方面低就應該由哪方面做。這考慮不僅是生產或服務的成本,而是包括交易費用。衡量政府相對市場的成本不容易,但一般而言,市場可做的,其成本通常比政府低。所以在衡量不易、難以取捨的情況下,有市場做過的先例,選市場。這是經濟發展的一個黃金定律,千萬不要忽略了。

我說過了,瘟疫因為病者負,染者也負,不容易界定權利然後在市場成交,所以政府要管治。但清潔衛生是不難界定權利與責任的。這方面,政府的職責是界定清潔的權利與責任。中國今天的權利制度大有長進,伸延到清潔那方面去不會有大困難。

八十年代我屢次提出,北京當局要盡量把權力下放。今天回顧,這方面他們辦得比我當時希望的還要好,還要快。主要原因,是當時盛行的承包責任制,用作權力下放是一級機制。正如工業所用的層層承包(香港工業所說的判上判),轉用於中央把權力(承包責任)下放至省,省至市,市至縣,至鎮,至村,至組,至戶,最後至個人。利益的權利下放,單位愈小其(總)權力愈大愈妙。另一方面,單位愈小其責任則要按利益的增加而增加。這些是承包責任機制的基本目的。

看清潔的問題吧。甲需要清潔,有權利不受到乙的不潔所侵犯(記著,因為交易費用高,不要考慮高斯定律的另一面),如果甲乙之間的清潔權利與責任能界定清楚,問題就容易解決了。這裡有兩個困難。第一,在某些情況下,清潔的權利與責任不容易界定清楚。這方面的分析下期再談。第二,這裡要說的,是由上至下,由人多至人少,由地大到地小的層層界定清潔的責任,是要由政府立例協助的。

舉一個有說服力的例子吧。美國華盛頓州的海灘,有公眾的,有私人的。私人的遠比公眾的清潔,不言自明,不需要解釋了。劃定海灘的清潔範圍應該由誰負責,清潔就容易生效。

重點來了。上文提到自上而下的層層清潔責任界定,怎樣界定是個頭痛的問題,需要有明智的設計才可以減低監管費用。設計是指設計法例然後監管。這設計要怎樣做呢?告訴你吧:自下而上。先界定個人的清潔責任,繼而戶,戶而組,組而村,……倒轉過來,從個人推上去,我們會遠為清楚每層的清潔問題所在。

是的,設計層層清潔法例的方法是自下而上,法例推行後,監管又再倒轉過來,自上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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