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12, 2003

要讓權利與責任掛勾

說到界定清潔的權利與責任,我們要重視兩個原則。

其一是「有權利必有義務」這個老生常談,是對的,但倒轉過來我們問:有義務可不可以沒有權利呢?這個問題經濟學者很少提及。原則上,有義務可以沒有權利:你要作義工,不求分文,不會有很多人反對。然而,一般來說,沒有權利,義務來得不易。這也是說,要人義務清潔,沒有相稱的利益回報,義務來之不易,因為交易或監管費用是偏高了。

舉一些例子吧。海灘是我的,我清潔海灘得來的利益我可以享用,我的清潔意圖當然高於海灘是公有的。我清潔了自己的海灘,鄰居看得舒服,是「義務」地服務了鄰居,社會的利益增加了。現在假設政府立法例,指定街上的每家商店要負責清潔店前的行人路。可以辦到嗎?可以的,監管費用不少。但假如法例說,每家商店清潔店前的行人路,商店可用行人路的一部分作為銷售用途。這樣,每店清潔行人路的監管費用會大幅下降。這解釋了界定權利與責任的清潔範圍為私產,對清潔是那樣重要。要人「義務」清潔,給一點權利為誘是正著。

這裡牽涉到一個問題:高斯定律,如果加上交易(及監管)費用,其「產權不管誰屬效果不變」的說法是錯了的。想想吧,工廠污染鄰居,高斯的推理是:如果鄰居有不受污染的權利,工廠可補償給鄰居而增加生產(多了污染);倒轉過來,如果工廠有污染鄰居的權利,後者可補償前者使其減產(少了污染)。權利界定不同,只要界定了給任何一方,污染程度一樣,是高斯的「不變」定律。

高斯的想法沒有錯,但要基於交易費用微不足道,或不管權利誰屬,交易費用都是一樣。問題是交易費用不是一樣。工廠產出的本身對工廠有利,要工廠補償鄰居或自己約束污染,是把利益與責任(或權利與義務)掛勾,利益的壓力所在,責任就比較容易監管了。倒過來,鄰居受污染,本身是損害,再要鄰居出錢或負責減少污染,不是不對或不可能,而是交易(監管)費用會上升。

這裡的要點不是說權利與責任掛勾,污染或清潔的問題就會由市場成交處理,而是說這「掛勾」會減低監管困難。你負責,我給你權利,你負責的意圖增加,所以監管費用比較低。是淺分析,但經濟學有時就是這樣婆婆媽媽的。轉談第二個原則吧。公眾污穢的產生往往是起於微不足道的個人利益導致不微小的公損。廢物箱就在你的面前,但你卻要把廢物丟到地上。君不見,在香港或國內的公園或公眾海灘的燒烤場地,廢物箱多的是,但地上廢物滿佈。小利益或小成本的行為不容易查察監管,是以為難。

我說過了,因小私利而引起大公損的行為最好由風俗處理,讓人民互相監管,或以歧視的方法來約束不清潔的人。政府的參進,首要任務是盡可能界定清潔的權利與責任,而這方面,為了減低監管費用,我們要把權利與責任掛勾。但困難還有:有好些情況權利與責任的界定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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