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店裡的職員
有一家出售鞋子的店舖,賣的鞋子很難看。你可以不光顧這家店舖。問題是,你居住的城市出售鞋子的只此一家。於是,你向銷售的職員投訴,但不見效果,鞋子的款式還是你不喜歡的。忍無可忍,你痛罵該職員。職員說:「我只是個推銷員,是打工的,你的投訴我早就傳達給老闆聽了。他不同意鞋子的款式不好看,新款式的鞋子還要等一段日子才有貨。」朋友,你還會繼續痛罵那職員嗎?我想不會吧。
想出上述的故事,因為在民主與釋法的話題上,這些日子曾蔭權(我戲稱聖誕權)給香港的民主人士罵得離譜。不是要替「當奴」辯護,但民主與釋法與他有什麼相干呢?雖然身居要職,收入比我的高,房子比我的舒適,但他是個公務員,是個打工仔,鞋店裡的職員是也。老闆怎樣說,他就怎樣做;馬丁等大客要他怎樣傳達,他就傳達了。
老實說,香港六百多萬人,敏感如民主與釋法等話題,要對老闆交代,又要對民主人士交代,我不容易想到有哪一位可以做得比聖誕權更稱職。那種工作,天下間不會有比他高出很多的天才吧。要他辭職不幹嗎?找誰代替他的職位才對?大家都是吃納稅人的飯,何不彼此尊重一下?
提出怪論(paradox)的人最容易成名。我要成名,所以要在這裡提出一個怪論。怪論說,同樣吃納稅人的飯,同樣為人民服務,只因為需要交代的老闆不同,就吵了起來,大傷感情也。聖誕權吃的是納稅人的飯,是公務員,要交代的老闆是董特首。立法會的民主人士也吃納稅人的飯,是議員,要交代的老闆是香港的市民。同樣是市民聘請的,只是前者較為間接,後者較為直接,就打了起來。你說怪不怪?
為什麼有這個怪現象呢?想了三十秒,得到的解釋是:納稅人要政府公務員替他們服務,但他們不相信政府,所以多花一筆錢,聘請議員立法與監管政府的行為。這樣看,我發明的怪論絕不奇怪,要成名就要再想辦法了。可不是嗎?執行任務的與監管執行的不和,司空慣見。問題是,你要罵一個執行任務的人,只能罵他不稱職,不應該罵他不給你要求的目的,因為你的目的與他無干。
寫到這裡,我不由得想到因為第二十三條而被罵得更厲害的葉劉淑儀。認識葉太的朋友一致說,她絕對是一等一的公務員,但第二十三條既不是她的發明,也不是她動筆寫下的。只是老闆委任她推銷,她就推銷了。如果不用她推銷,總會有另一位公務員出來推銷的,既然是第二十三條,這另一位也會給人罵。可能不會被罵得那樣厲害,但葉太以幹勁知名香江,老闆說sell,她就hard sell。稱職嗎?以幹勁而言,可以拿一百分。問題是第二十三條不容易出售,弄得葉太辭職,令人惋惜。
如果董特首昔日聘請鄧國楨起草第二十三條,然後叫張敏儀銷售,跟著而來的政治發展很可能不同。原則上,經濟分析可以解釋所有人的行為,但香港的政治行為,我這個專家無從解釋。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