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字官司說二十三條
我與北京一家出版社打過一場文字官司,不是直接由我打的,是我堅持要打的。是原則上的問題:士可殺,不可辱!
我的著作交香港的花千樹出版有限公司出版,說明任何文字上的修改,須經我同意。北京的出版社要在國內出版我的書,與花千樹接洽,後者知道我對文字重視,在合約上寫明文字修改要得到花千樹的同意,那就是要得到我的同意了。
北京先後兩次提出若干需要修改的地方,都很無聊,但我還是兩次親自作了修改,得到北京方面的認可。後來到國內講話,兩次遇到北京的出版社主理我的書的人,兩次問他我的書(共三本)是否得到有關當局的批准。他說是,批准了,不用再改。我一問再問,因為不相信上頭當局會有時間審閱我的書。我的隨筆文章根本不重要,何況國內出版的書數以千計,怎會對我青眼有加?
爭議起於北京要求修改第三次,我不能接受其建議的修改,提出終止合約。但北京的出版社不顧合約,把書出版了,其解釋是為了國家好,他們要改什麼就改什麼。三個例子可見區區在下的煽動、叛國功能。
例子一。一篇題為《最蠢還是馬克思》的文章,他們認為不能說馬克思蠢,我改為《最聰明還是馬克思》,通過了,皆大歡喜。其實與內文印證,很搞笑。
例子二。一篇文章的題目是《朱鎔基治標不治本》,他們沒經我同意,改了。據說法官問:那有什麼問題呀?法官不明白該題目「煽動」了些什麼,我也不明白。英雄所見略同。
例子三。這是我堅持不能改的。與林行止商榷優劣二幣的問題,說到深圳當時的食肆的牆上標明黑市匯率之兌換價,我以一整段帶出一句自己認為是精彩的結語:「黑市不黑,是我們偉大祖國的偉大之處!」北京的出版社把這句刪除,使整篇文章讀來淡然無味。
老了,對二十三條之類沒有什麼感受。就算我還年輕,個性使然,言論或思想的約束我聽而不聞,視若無睹。你說我煽動,說我叛國,我漠不關心,因為平生討厭政治。
老了,不中用了,可幸還給自己留了一手——那就是還有八斗之才。你說這不能說,那不能寫,我沒有問題。既然才高八斗,只要能預先知道,任何約束皆可化險為夷,稿酬夠高一揮而就。問題是你沒有說清楚。寫了出來,你說這句那句煽動,我忍氣吞聲,改了,你又說這句那句叛國,我又改了,你又說這句那句……我的文章還怎可以賣出去呢?難道你要我這個老人家沒有飯吃嗎?
你說你那樣做是為國家好,即是說我的存在對國家不好,觀點不同,算了算了。問題是,你究竟是誰呀?你是代表國家發言嗎?還是拿雞毛當令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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